厦地税发〔2010〕70号
各区地方税务局、直征局、外税分局、稽查局、信息技术分局:
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0〕15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,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.2%按月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。项目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,于代开发票时一并预缴。
二、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,除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外,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证明资料,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,可不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:
1.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;
2.项目部的经营收入、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已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证明材料;
3.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。
三、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,不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,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。
四、本《通知》自2010年1月1日(指申报日期)起施行。
二○一○年五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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