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地税函〔2008〕6号   
全文有效   成文日期:2008-01-17  
   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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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地方税务局、直征局、外税分局、稽查局、信息技术分局:  
  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》(厦国税函〔2008〕2号)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,经研究,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  
  一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,以其“税后利润”(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)的40%作为个人取得股息、红利所得,依20%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。  
  计算公式: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=收入全额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×(1-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)×40%×20%  
  二、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、个体工商户、独资、合伙企业的仍按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》(厦地税发〔2003〕80号)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。  
  三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,仍按照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》(厦地税函〔2006〕46号)的规定执行。  
 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(税款所属时间)起执行。 
  附件: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 
 
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一月十七日  
 
 
应税所得率表 
 
行  业 
 应税所得率(%) 
   
   
农、林、牧、渔业 
 5 
   
制造业 
 7 
   
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
 5 
   
交通运输业 
 10 
   
建筑业 
 8 
   
旅馆业、餐饮业 
 12 
   
娱乐业 
 20 
   
美容美发业、沐浴业、洗染业 
 20 
   
摄影业 
 15 
   
信息、咨询服务业 
 12 
   
中介代理业 
 15 
   
租赁业 
 12 
   
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
 12 
   
其他行业 
 10 
   
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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