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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
    发布时间:2011-1-3   发布人:本站 【字体:
    厦地税函〔2008〕6号  
    全文有效   成文日期:2008-01-17
   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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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各区地方税务局、直征局、外税分局、稽查局、信息技术分局:
      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》(厦国税函〔2008〕2号)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,经研究,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      一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,以其“税后利润”(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)的40%作为个人取得股息、红利所得,依20%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。
      计算公式: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=收入全额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×(1-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)×40%×20%
      二、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、个体工商户、独资、合伙企业的仍按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》(厦地税发〔2003〕80号)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      三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,仍按照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》(厦地税函〔2006〕46号)的规定执行。
     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(税款所属时间)起执行。
      附件: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

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一月十七日


    应税所得率表

    行  业
    应税所得率(%)
      
      
    农、林、牧、渔业
    5
      
    制造业
    7
      
 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
    5
      
    交通运输业
    10
      
    建筑业
    8
      
    旅馆业、餐饮业
    12
      
    娱乐业
    20
      
    美容美发业、沐浴业、洗染业
    20
      
    摄影业
    15
      
    信息、咨询服务业
    12
      
    中介代理业
    15
      
    租赁业
    12
      
   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
    12
      
    其他行业
    10
      


     
     
   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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